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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连酒店售侵权红酒被罚告供货商获赔偿

  日前,辽宁省大连市某酒店由于误进了500多箱“经典长城”干红仿冒产品,被大连市工商局罚款9.6万元,该酒店把供货商告上法庭并获得赔偿。 
   
  大连某酒店诉称,2004年3月至2005年4月,他们从一酒类供货商徐某处进货“经典长城”干红共计567箱,每箱6瓶,每箱供货价120元。2005年9月22日,大连市工商局以这批干红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为由,对其下达《处罚决定书》,处以罚款9.6万元,没收其未出售的干红11箱(价值1320元)并予以销毁。该酒店申请行政复议未果后,将徐某告上法庭,要求赔偿其损失9.732万元。 
    
  经大连市西岗法院审理认为,大连某酒店在其餐饮场所销售葡萄酒是正当的营销行为,徐某作为直接向大连某酒店供货的个体户,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出售给原告,是造成处罚的直接原因。故法院一审作出判决,徐某一次性赔偿大连某酒店9.732万元。案件受理费等费用3480元由徐某负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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